主要观点总结
文章探讨了民法典中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变化及其发展,重点分析了经济帮助的性质、理论依据、标准确定、住房帮助、重大过错方经济帮助的免除以及经济帮助的终止。文章指出,经济帮助不再包括因家庭分工导致的生活困难,单纯成为基于个人原因引起的生活困难的救济措施。经济帮助的理论依据基于生存权优于身份权、财产权和公平正义原则。文章还讨论了经济帮助的标准如何确定,包括依据生活困难的类型和目的来确定,以及住房帮助的条件、方式选择和裁判居住权的适用。此外,文章还探讨了如何免除对重大过错方经济帮助的责任以及经济帮助的终止情况。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经济帮助的性质和理论依据
经济帮助的性质不再包括因家庭分工导致的生活困难,而是基于个人原因引起的生活困难的救济措施。理论依据基于生存权优于身份权、财产权和公平正义原则。
关键观点2: 经济帮助标准的确定
经济帮助的标准应依据生活困难的类型和目的来确定,包括依据生活困难的类型和目的来确定,以及住房帮助的条件、方式选择和裁判居住权的适用。
关键观点3: 住房帮助的条件和方式
住房帮助的条件包括一方因经济困难无房居住且另一方有负担能力。住房帮助的方式可以是适当数额的房屋租金、一定期限的房屋无偿使用权、通过判决设立一定期限的居住权等。
关键观点4: 重大过错方经济帮助的免除
原则上不因过错减免扶养义务,但严重侵害义务人人身和财产的重大过错情况下可免除经济帮助责任。
关键观点5: 经济帮助的终止
经济帮助的终止包括法定终止和因人民法院裁判终止,如扶养人或被扶养人死亡、原定帮助已履行完毕、被扶养人与他人结婚等。
文章预览
中国民商法律网 本文原载于《法律适用》2025年第1期。 【作者简介】孙若军,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全文共 16022 字,阅读时间 约 40 分钟。 【摘要】民法典规定的离婚经济帮助,较原婚姻法有实质性的发展。经济帮助的变化并非来自条文本身,而是源自离婚救济体系内部的修正。将家庭分工造成的生活困难纳入经济补偿的范畴,导致经济帮助的适用范围大幅削减,单纯成为基于个人原因引起的生活困难的救济措施。经济帮助的理论依据为基于生存权优于身份权、财产权和公平正义原则,不再包括权利义务一致、婚姻期待利益保护。离婚经济帮助制度正在朝着逐步限缩的方向发展。 【关键词】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 经济帮助 经济补偿 扶养义务 裁判居住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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