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讲述了一起关于劳动合同的纠纷案件,员工叶若依与公司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主张公司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支付二倍工资。经过一审、二审和高院的审理,最终裁定驳回叶若依的再审申请。案件涉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关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双方协商一致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可能性。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案件背景
叶若依与公司签订了三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在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情况下,双方继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叶若依主张公司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违法,要求支付二倍工资。
关键观点2: 一审判决
认为在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情况下,双方继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的劳动者主张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
关键观点3: 二审判决
认为双方签订的三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均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应为有效。叶若依要求支付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关键观点4: 高院裁定
强调劳动者有选择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但并不排除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继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案中,叶若依与公司签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未违反法律规定。
关键观点5: 实务分析
本案争议点是双方在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仍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违法。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可以看出,强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例外情形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本案双方签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双方协商一致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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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编辑 | 劳动法库小编 实务文章,供朋友圈分享!欢迎投稿:szlaw@qq.com 昨日精选: 最高法支持:社保部门直接确认劳动关系,简化流程 叶若依系江苏某公司员工,双方签订的第一次劳动合同期限为2012年9月6日至2013年9月5日、第二次合同期限为2013年9月6日至2016年9月5日。 第二次合同期满后,公司与叶若依订立的是2016年9月6日至2017年9月5日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并非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7年8月2日,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解除劳动合同后, 叶若依主张第三次签合同时公司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违法,应当支付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2018年1月11日,叶若依申请仲裁,仲裁委于2018年2月5日作出仲裁决定书,终结了该案的审理。叶若依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在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情况下,双方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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