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报道了《民国报纸总目》著作权纠纷案。原告徐某对被告中某书局未经许可使用其作品《民国报纸总目》作为核心内容出版侵权图书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但二审法院认为徐某的作品具有独创性,构成著作权法规定的汇编作品,中某书局侵犯了徐某的复制权、发行权,并适用惩罚性赔偿,判决中某书局赔偿徐某经济损失140万元。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案件背景
徐某对民国时期报纸进行挑选、整理,形成《民国报纸总目》。徐某与中某书局磋商将其申报国家出版基金项目,但中某书局未经许可使用了涉案作品的核心内容出版侵权图书。
关键观点2: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不构成侵权,驳回徐某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徐某的作品具有独创性,构成汇编作品,中某书局侵犯了徐某的复制权、发行权,并适用惩罚性赔偿,判决中某书局赔偿徐某经济损失140万元。
关键观点3: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了历史文献类智力成果的独创性判断标准,加强了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对于相关领域案件裁判具有借鉴意义。
文章预览
《民国报纸总目》著作权纠纷案 【基本信息】 一审案号:(2021)京0106民初29104号 二审案号:(2022)京73民终4681号 原告:徐某 被告:中某书局 【案情】 徐某对民国时期全国范围内的约8000种报纸进行挑选,收集、整理出上万幅报纸图版,并为每个报纸图版配上文字介绍,由此形成《民国报纸总目》(以下简称涉案作品)。徐某与中某书局磋商将涉案作品申报国家出版基金项目,并向中某书局提供相关材料。中某书局获批国家出版基金项目资助款后,通知徐某其将自行完成该项目。此后,中某书局未经徐某许可,在出版的基金项目成果中,使用涉案作品作为核心内容,自行出版了同名图书(以下简称涉案侵权图书)。徐某主张,涉案作品系按照一定的逻辑整理、编排、分册,具有独创性,应当受著作权法保护。中某书局未经许可,在涉案侵权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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