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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广州市某服饰公司注册了某服装商标。后该公司发现马某在网络平台上销售涉嫌侵犯其商标权的衣服。为固定证据需要,该公司委托代理人购买了案涉侵权衣服,并向重庆市渝北公证处申请对其所购衣服的相关情况进行保全证据公证。2023年8月2日,公证处出具公证书,载明马某在网络平台上销售涉嫌侵权的物品,侵犯了广州市某服饰公司的合法权益。 判决结果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原告广州市某服饰公司系案涉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且上述商标在注册有效期内,其合法权利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马某在其经营网店的商品页面中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字样,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鉴于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被告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涉案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的数额,故酌定本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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