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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4)粤0404民初718号 原告:彭明星,男,1996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 被告:珠海市金湾区优港百货商行,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金海岸吉林大学珠海学院内综合服务楼一层1号之4商铺。 经营者:匡玉霞。 案由: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程序:小额诉讼程序。 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1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基本事实:2023年10月12日,原告在被告处购买了囍桂子牌的油栗仁产品一包,花费13元。该产品包装内系多份独立包装的油栗仁,且均是密封、非透明包装。同日,原告在吃完一小包油栗仁后,撕开第二小包油栗仁时发现,该产品已经发生霉变,顿感恶心并作呕。 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处购买了油栗仁产品,原、被告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原告提交的照片及视频显示,被告销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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