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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一、 权利要求的撰写不存在“法律允许的撰写方式” 二、既有的“封闭式权利要求”解释规则不具有普适性 三、从案件事实的查明看“封闭式技术特征”的概念 四、结语 2024年七月末,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针对上诉人瀚中(南京)科技有限公司、上诉人上海船用柴油机研究所(“711所”)与被上诉人浙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作出(2023)最高法知民终1552号民事判决(以下称“该二审判决”),该判决对权利要求采取“形式主义”的解释态度,认为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与“撰写方式”有关,明显偏离专利法基本原理,值得商榷。本文认为,权利要求的解释及保护范围的确定与“权利要求的内容”紧密相关,在“权利要求的内容”不变的情形下,可以有多种撰写方式满足权利要求 “清楚、简要”的要求,而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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