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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公司股东实施与公司财产混同的行为后,即使股东此后将股权转让,该股东的责任也不能免除

法商之家  · 公众号  ·  · 2024-10-13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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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民事法律参考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删除。投稿邮箱:2823659308@qq.com ▲ 北京九稳律师事务所 参考案例 赵某某诉某餐饮公司、吴某甲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3-08-2-084-030 / 民事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02 / (2021)沪01民终7262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5 裁判要旨 公司股东实施与公司财产混同的行为后,会对公司偿债能力及债权人的利益产生损害,即使股东此后将股权转让,该股东的责任也不能免除。 解说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22年第2辑)(总第168辑) 文章名:赵某某诉全统永和(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吴某甲买卖合同纠纷案——股东与公司人格混同的责任不因股权转让而免除 引用页码:0031-0032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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