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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坤 • 观点 | 财富规划与美国税制(五) — 中美合伙企业税制比较

汉坤律师事务所  · 公众号  ·  · 2024-11-26 18:35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对比了中美两国在合伙企业税务方面的差异,从出资、所得划分、合伙分配、合伙权益转让、清算与退伙等方面详细阐述了差异产生的原因。同时,介绍了汉坤律师事务所的税务服务内容和美国税务合规与规划团队的服务范围。最后,强调了完善税务规则对于提升市场活力和吸引力的重要性。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出资环节差异

中国合伙企业出资环节税收规范尚不明确,尤其是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方面缺乏具体规定。实践中,合伙人向合伙企业出资通常被视为资产出售,计税基础以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而美国合伙企业税制则规定合伙人向合伙企业以货币或资产(除劳务)出资时,双方通常不确认任何收益或损失。

关键观点2: 所得划分环节差异

中国合伙企业遵循“先分后税”的原则,即合伙企业归集税收属性后,合伙人层面划分应纳税所得额。而美国合伙企业的税收属性则直接成为合伙人的税收属性,这种处理方式简化了税收属性的划分,但也增加了其复杂性。

关键观点3: 合伙分配环节差异

在中国,合伙企业实现利润并划分所得后,合伙人即发生纳税义务,实际分配时无需重复纳税。而在美国,合伙企业向合伙人分配时双方不确认损益,合伙人的计税基础需要调整,这种处理方式确保了税收的连贯性和公平性。

关键观点4: 合伙权益转让差异

中国通过简单的财产转让所得来征税,而美国则需合伙人确认收益或损失,应纳税所得额为出售价格减去计税基础,并考虑负债影响。美国税制在这部分更为复杂,注重细节和公平性。

关键观点5: 清算与退伙环节差异

中国的个人合伙人退伙取得财产分配的收入性质存在争议,而美国则以合伙权益的计税基础为准计算清算时应纳税所得。这种规定体现了美国税制在处理合伙企业清算时的灵活性和公平性。


文章预览

作者:汉坤律师事务所 姜冬妮 | John Fitzpatrick | 宋雨博 [1] 引 言 随着我国创投企业、私募基金、资产证券化等资本市场业务的蓬勃发展,合伙企业因其相对灵活的组织形式和分配机制在商业实践中得到越来越多地应用。我国合伙企业制度确立较晚,虽然目前已经在组织制度层面有较为完善的法律规范,但在税收制度层面仍存在较多的立法留白。相较而言,美国合伙企业税制发展较早,并形成了非常复杂成熟的规则体系,其中计税基础的确定和调整规则是确认合伙人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应纳税所得额及税会处理的重要依据和准则。美国合伙企业权益的计税基础在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间动态调整,将计税基础分为合伙企业获得资产的内部计税基础和合伙人获得合伙权益的外部计税基础,使合伙企业税制“允许纳税人通过灵活的经济安排开展商业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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