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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杨旸 白月 来源:《人民司法》2024年第2期,观得法律 摘 要: 执行实务中,申请执行人可以通过执行异议或执行异议之诉追加负有出资义务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在被追加股东为多人的情形下,执行法院面临多个被执行主体名下多种财产类型具体如何处置的问题。在该类案件执行过程中,应在坚持股东有限责任的前提下,遵循依法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和效率优先原则,确保最大限度实现申请执行人债权;同时坚持适度执行原则,兼顾被执行人利益,尽量选择对被执行人影响较小且便于执行的财产进行处置。 一、案情 [1] 申请执行人:北京海纳川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纳川公司)。被申请执行人:北京汇集兄弟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兄弟公司)。申请人海纳川公司与被申请人兄弟公司因租赁合同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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