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预览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 内部举报人奖励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提高食品安全社会共同治理水平,依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人举报实施奖励的公告》(2023年第3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内市监稽规(2022〕11号)(以下简称《细则》)等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内部举报人"包括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下统称企业)的内部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内部人员,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人员;相关知情人,是指在一年内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与企业存在业务联系以及企业临时聘用的人员等。 第三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