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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个人信息“共同处理者”的认定标准及责任承担——欧某华诉京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

金融与数字经济法律研究  · 公众号  ·  · 2025-02-10 1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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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欢迎光临   精品案例   栏目 精选最高法院指导性案例、公报案例、上海法院精品案例等高质量案件,深度解读、理性分析。 编者按 消费者在日常生活办理多种业务的过程中通常需提供包括敏感信息在内的多项个人信息,如本案涉及的互联网投保业务下多个主体参与用户个人信息处理。个人信息的不当扩散、泄露等问题日益严峻,亟需明确信息处理活动中各方角色及责任形态。 目前《个人信息保护法》对“共同处理”的规定较为原则而未有具体情形列举。本案裁判明确了个人信息共同处理者的标准和连带责任承担的认定规则,明确了在多个主体分工处理用户个人信息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的情况下,从合作模式、共同目的、对相关事项的合意等方面判断属于“共同处理者”的,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用户个人信息“共同处理者”的认定标准及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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