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文章讲述的是一起交通事故案件,王忠驾驶赵智所有的摩托车与小型轿车相撞,保险公司赔偿了小型轿车的损失后向王忠和赵智追偿。法院判决王忠和赵智分别承担80%和20%的赔偿责任。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案件背景
王忠驾驶赵智所有的摩托车与小型轿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王忠承担全部责任。
关键观点2: 案件焦点
主要争议焦点是摩托车所有人赵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键观点3: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王忠赔偿保险公司支付给小轿车车主的代偿款等共计13299.48元,赵智赔偿3324.87元。
关键观点4: 案件评析
法院认为,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对车辆的保管和管理负有必要的注意义务,赵智将车辆交给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王忠使用且车辆存在逾期未年检的情况,对车辆存在管理不善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文章预览
点击上方 蓝字 关注“ 法治巴州 ”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王忠驾驶赵智所有的桂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S221省道与鄂XX号小型轿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忠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鄂XX号小型轿车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保险公司在2023年4月支付鄂XX号小型轿车损失16624.35元。 2023年12月,原告某保险公司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旺茂法庭起诉被告王忠、赵智二人,要求两被告赔偿由保险公司代为支付给小轿车车主经济损失16624.35元。旺茂法庭审理后查明,被告赵智为桂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所有人,被告王忠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赵智辩称车钥匙是被告王忠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拿走的,也没有经过本人的允许便把摩托车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