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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聚焦|管理人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未作为债务人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债务人与相对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及签收民事调解书不产生法律效力

华政虞伟庆金融法律研究院  · 公众号  ·  · 2025-04-02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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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裁判要旨 债务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应由管理人代表债务人参加。管理人未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债务人与对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因此所作民事调解书及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签收民事调解书的行为均属无效。 二、 案情简介 2014年,A国托公司与B高速公司签订了一份《信托贷款合同》,约定由A国托公司向B高速公司提供流动资金贷款,贷款金额为6.5亿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24个月,年利率为11.8%。该贷款资金来源于A国托公司管理的一个信托资金,贷款用途为归还股东借款和补充运营资金。同时,A国托公司还与C基建公司和D控股公司签订了相关担保合同,约定C基建公司对B高速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D控股公司以其持有的泰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作为质押担保,并约定A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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