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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岁入职工作6年未缴社保,一二审判公司赔养老保险待遇,高院:乱判!必须纠正!| 劳动法库

劳动法库  · 公众号  ·  · 2024-06-04 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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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编辑︱劳动法库小编 实务案例,供朋友圈分享!欢迎投稿:szlaw@qq.com 姜恨,男, 1954年6月1日出生 。 2015年11月, 61周岁的姜恨应聘到某物业公司从事保安工作 。 2021年7月31日,公司以姜恨已达到退休年龄,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规定的“劳动者”的合法资格为由,将其辞退。在此期间,公司未和姜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未给姜恨缴纳社会保险 ,工资均已发清。 2022年6月16日,姜恨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代通知金2000元及未交社保补偿金24000元。 仲裁委以姜恨的仲裁请求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为由,不予受理,姜恨不服,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给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公司应当赔偿姜恨养老保险待遇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姜恨与公司之间虽未依照法律规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但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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