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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廖鸿程,天同律师事务所首席顾问;吴陶钧,天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徐烨韬,北京大学法学院 关于狭义的越权代表是导致合同不成立还是合同无效,现行法并未明确规定。实践中法院一般认为此时合同无效。比如,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经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越权对外提供担保,相对人未尽审查义务的,法院一般会认为担保合同无效。笔者认为,该说法并不准确。狭义的越权代表应导致合同不成立,而非合同无效。本文欲对该问题做一说明。 为行文方便,如无特别说明,下文越权代表即指狭义的越权代表,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即指狭义的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 对相关规范的初步解读 1999年生效的《合同法》(已失效)第50条规定, 表见代表的“代表行为有效” 。反面解释可知,越权代表的代表行为无效。不过,代表行为无效并不一定等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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