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介绍了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件,员工卓不凡与昆仑公司签订长期劳动合同后离岗休养,后昆仑公司注销,员工与昆仑公司劳动关系终止。昆仑公司的母公司天下集团的另一子公司青城公司尝试与卓不凡建立劳动关系但未能成功。员工卓不凡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青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工资,但仲裁和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卓不凡与青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无需支付工资。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案件背景
卓不凡原为昆仑公司员工,离岗休养后昆仑公司注销,员工与昆仑公司劳动关系终止。
关键观点2: 青城公司的行动
昆仑公司的母公司天下集团的另一子公司青城公司尝试与卓不凡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但卓不凡未同意。
关键观点3: 劳动仲裁和诉讼结果
仲裁委确认卓不凡与青城公司在特定时间段内存在劳动关系,但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认为卓不凡与青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无需支付工资。
关键观点4: 法律解析
劳动关系的建立需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合意,仅凭社保及公积金缴纳情况不能倒推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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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编辑 | 劳动法库小编 实务文章,供朋友圈分享!欢迎投稿:szlaw@qq.com 昨日精选: 当月工资次月或次次月发,员工被迫解除索赔10万,法院判了! 昆仑公司和青城公司均为天下集团下属子公司。 卓不凡曾为昆仑公司的员工。2004年12月16日,昆仑公司和卓不凡签订《劳动合同变更书》,约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将劳动合同变更为长期合同。同日,双方因卓不凡身体原因“需长期在家调养休息”签订了《离岗休养协议书》,约定:协议期限为200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1日;昆仑公司每月定期支付卓不凡工资1800元整(包括:住房补贴及其他企业福利),并负责记入卓不凡个人工资台账。 2005年1月1日起,卓不凡离岗休养 ,不再到昆仑公司上班。 2005年7月29日, 青城公司向卓不凡邮寄送达了《关于签订劳动合同的通知》 ,其中载明: 于签订劳动合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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