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讲述了一起税务行政复议案件,其中涉及当事人的配偶王兰申请行政复议未被受理的情况。文章详细描述了案件的背景、经过、诉讼过程和结果,并引出对于税法中“利害关系”的理解与启示。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案件背景
张立因未按规定申报纳税,被A市税务局稽查部门要求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关键观点2: 行政复议申请
张立的配偶王兰以利害关系人的身份向A市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未被受理。
关键观点3: 诉讼过程
王兰不服复议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一审和二审法院均支持复议机关的决定,认为王兰并非税务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
关键观点4: 利害关系理解
文章引出对税法中“利害关系”的理解,阐述利害关系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与行政行为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而税务行政复议规定中所指的利害关系具有指定含义,必须是税务行政行为与利害关系人主张的合法权益之间的直接联系。
关键观点5: 专家观点
专家翟继光教授对行政法律规定中的“利害关系”进行解读,阐述了利害关系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定位,以及税务行政管理领域中利害关系人的识别。
文章预览
丈夫被作出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税务处理决定,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该决定,也未提供纳税担保,妻子却以利害关系人为名申请行政复议。 CFP图 王亚军 屠方华 最近,笔者了解到一起以利害关系人身份申请税务行政复议但未被受理的案件,其中反映的关于利害关系人的理解问题值得探讨。 案件:当事人的配偶申请行政复议未被受理 张立(化名)家住风光秀丽的江南某市,喜欢房地产投资。近期,A市税务局稽查部门经查确定张立发生了出借资金、租赁土地并建房等应税行为,但没有按照规定申报纳税,遂依法对其作出税务处理决定,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张立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后,没有在规定时间内补缴税款及滞纳金,也没有提供纳税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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