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来源于法学期刊《人民司法(案例)》2024年第8期,作者介绍了关于违约方解除合同的案例。文章中介绍了刘某瑜与重庆旭原创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并围绕违约方解除合同的情境展开了讨论。文章从守约方的权利保护问题、违约方解除权的检视、以及司法解除的制度规则等方面进行了深入评析。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案件背景
介绍了刘某瑜与重庆旭原创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该案涉及车位买卖及后因改建造成合同无法履行引发的纠纷。
关键观点2: 违约方解除权的检视
从守约方的权利保护问题、违约方解除权的法律意义、与司法解除的制度规则的关系等方面进行了深入讨论。
关键观点3: 守约方的权利保护
守约方的权利保护是置于违约方解约语境下展开的法律研究。从义务解放与履行替补、终止、恢复与补救、赔偿请求、违约金请求、物上代位请求等方面探讨了守约方的权利保护路径。
关键观点4: 本案的参考与启示
通过本案的评析,提出了对违约方解除权的转变认知观念,以及守约方权利保护的调整和完善。包括肯定违约方的违约责任、具化违约方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以及注意违约金功能的发挥和物上代位请求权利保护路径的拓展等。
文章预览
本文来源于法学期刊《人民司法(案例)》2024年第8期。 作者:陈小康;陈娅梅;祝赣娟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摘要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为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在允许违约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同时,违约方须向守约方承担相应责任,以保证守约方的现实既得利益不因合同解除而受损、违约方不因合同解除而规避法律责任。 本文共5252字 一、案情 [1] 原告:刘某瑜。 被告:重庆旭原创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原公司)。 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东原旭辉江山一期地下车位一处,总成交金额为14万元。原告于合同签订次日将车位款转给被告,并缴纳了5132.71元的税费。后因被告擅自将上述车位改建为设备用房,造成其无法按期交付,原告遂起诉至重庆市渝北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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