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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有关事项的通知 冀发改能价[2024]1044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市场监管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综合执法局,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 为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引导充电服务收费标准合理形成,推动降低群众充电负担,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4〕53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落实电价政策。居民住宅小区和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用电,均应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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