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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但对于新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承继原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的次数问题,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但由于劳动合同签订次数与劳动者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直接相关,为此,对该问题的讨论有着实践意义。 一、如果用人单位不存在恶意串通与劳动者轮流签订劳动合同以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原则上,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对订立劳动合同不宜做次数连续计算的扩大解释。(以(2020)苏02民终1615号为例) (一)劳动合同签署情况 2011年7月19日, 朱某与A公司签订了期限自2011年7月11日至2014年7月31日的劳动合同,2014年7月11日,朱某与A公司再次签订了期限自2014年7月11日至2017年7月31日的劳动合同; 2016年6月1日,A公司作为甲方,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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