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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环境资源法庭五周年十大典型案例(2019-2024)之 某污水处理厂诉徐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 一审:徐州铁路运输法院 (2022)苏8601行初1290号 二审: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苏01行终350号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14日,徐州市生态环境局到某污水处理厂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并委托某环保公司检测人员在污水处理厂污水进水口、污水排放口分别采样检测。经检测,总磷的排放值为0.75mg/L、悬浮物的排放值为27mg/L。2021年10月26日,徐州市生态环境局对上述行为进行立案,经过调查询问、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组织听证、集体审议后,徐州市生态环境局认定某污水处理厂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的规定,于2022年2月28日作出徐环港罚决字〔2021〕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29万元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污水处理厂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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