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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丁 勇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教授 本文载于《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 年第6期,引用 / 转发等请据原文并注明出处。 参考注释请参见原文。 股东出资期限对抗的矫正与规制 摘 要: 现行法允许股东自定出资时间造成了股东与公司间的常态化对抗,这背离了认缴制改革的初衷和出资义务的组织法使命。对此,立法应将出资时间决定权交还给公司自身,这不仅能使股东继续保有完全认缴权利和(事实上的)期限利益,还能实现公司与股东资金供需的实时匹配,并从源头上一体解决股东以出资期限对抗公司及债权人的问题。当然,即便是现行法下,出资期限也不具有对抗债权人的效力,以公示为由支持对抗是混淆了商事登记与企业信息自主公示,但债权人以正确方式追索股东同样是出资加速到期的前提条件。公司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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