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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袁野, 武汉大学法学院特聘副研究员 注 / 本文曾发表于《法学评论》(双月刊)2024年第3期 内容摘要: 大力培育住房租赁市场已然成为我国中心城市实现“住有所居”的重大关切,完善住房租赁法制是落实“房住不炒”政策、调控住房租赁市场的应有之义。住房租赁合同的规范体系构成租赁法制保障的中心。形式规制方面,法定书面形式应当贯彻于住房租赁合同的各个阶段。同时,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制度既能增益城市人房双控治理模式,亦可协力私法层面“所有权让与不破租赁”的对抗效力。内容调控方面,当前阶段租金管制宜予谦抑,应当允许符合市场规律的租金上涨,在行政阶段和司法阶段规制出租人的恣意涨租。随着出租人企业化、规模化日渐成形,住房租赁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控制问题不可不察。最后,可以通过出租人的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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