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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厅】续签房屋合同,不关注税收政策变化损失大

中国税务报  · 公众号  · 财经  · 2018-02-26 0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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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人王某2010年5月购入位于市区车站南路一幢商住两用宿舍楼。2011年9月,王某将该宿舍楼出租给运河酒店有限公司使用。按照双方签订房屋经营租赁协议,租赁期自2012年至2017年,年租金210万元,其中房租190万元,电力设备租金15万元,办公家具租金5万元。承租方应在2012年1月10日前一次性支付6年租金1260万元,出租方收取租金时,应提供合法票据。双方均实际履行合同。      合同即将到期时,王某与原承租方初步商谈后,草拟了意向性合同修改条款:续租宿舍楼,租赁期自2018年至2022年,先付款后使用,每年1月10日前一次性支付当年租金230.80万元,其中房租220.50万元,电力设备租金8.24万元,办公家具租金2.06万元。出租方应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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