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预览
版权声明 会计雅苑-会计审计资讯平台。本文来自《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案例解析2024》,由会计雅苑收集整理,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 【相关案例之十一】递延所得税计提比例调整是否属于非经常性损益 (一)案例背景 X公司在2x16年至2x18年期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执行的所得税税率为15%。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在2x19年10月到期后再次申报尚未获得认定,因此,公司在2x19年年报中执行的所得税税率为25%。 2x18年末,X公司因资产减值和未实现的内部交易所形成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余额为40,965,212.02元,按15%税率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6,144,781.80元。2x19年末,因资产减值和未实现的内部交易所形成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余额为41,094,831.31元,按25%税率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为10,273,707.83元,为此,公司2x19年度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费用为-4,128,926.03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