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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投诉补缴11年社保,人社局:超过2年时效!法院:无时效限制!| 人力资源法律

人力资源法律  · 公众号  · 职场  · 2025-04-02 0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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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编辑 | 人力资源法律小编 实务文章,供朋友圈转发分享!欢迎投稿实务文章:szlaw@qq.com 【裁判要点】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2011年7月1日)之前,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6号)均未对清缴企业欠费问题设置追诉期。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界定,社会保险费缴纳属于行政征收范畴,其与行政处罚的性质并不相同,追缴社会保险费与违法行为的追诉和处罚是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该诉讼请求显然属于要求追缴社会保险费问题,而非要求有关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故 不应当适用《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等规定的劳动保障行政执法时效。 二审法院认为, 从法理上讲,用人单位未缴、欠缴、少缴社会保险费均属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表现形式,属于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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