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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朋友点击↑↑蓝字关注我们 专注于民商事领域,发布实用价值的干货! 正文 裁判要旨 : 1、《贷款合同》明确约定债权人因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其中包括律师费)均由债务人承担; 《抵押合同》和《保证合同》也均明确约定担保的范围,其中包括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律师费,债权人也实际支付了律师费。债权人主张律师费并要求担保人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具有事实基础, 应予支持。 2、 担保人认为 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 ,债权人即使不委托律师,其诉讼请求也能获得法院支持, 故律师费并非实现债权的必要支出的观点 ,缺乏法律依据, 不予支持。 3、担保人还主张, 债权人提交的 律师费发票在国家税务总局官网发票查验平台上查询不到,但不能就此推断发票系虚假 ,亦不能证明债权人未支付律师费, 不构成担保人不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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