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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案例 | 最高院:侵害技术秘密、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二审改判原告胜诉

知产宝  · 公众号  · 知识产权  · 2024-08-22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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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诉人鼎鸣实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 人徐**、东莞市耶拉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李 **侵害技术秘密及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 裁判要旨 1.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二条的适用条件 在因2019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施行前的侵权行为引起的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中,对于侵害商业秘密有关的举证责任分配,可以依法适用2019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2.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举证责任 因违反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而引起的侵害商业秘密纠纷,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对保密约定的确认可以视为对保密信息构成商业秘密的认可。一方主张前述保密信息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商业秘密的,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提供保密信息一方提供证据证明对方使用的信息与其提供的保密信息实质上相同的,对方应当证明其不存在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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