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东莞市利成电子实业有限公司、河源市源城区宝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晶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晶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李炳因项目转让合同纠纷案,双方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和《项目转让合同》,后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引发争议。最终,经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确认《项目转让合同》有效但无法继续履行,并驳回利成公司、宝源公司的部分诉讼请求。案件涉及合同解除、违约责任、损害赔偿等法律问题。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案件背景
东莞市利成电子实业有限公司、河源市源城区宝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晶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晶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李炳因项目转让合同纠纷,双方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和《项目转让合同》,后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引发争议。
关键观点2: 合同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确认《项目转让合同》有效,但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无法继续履行。
关键观点3: 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
在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下,法院未依职权解除合同,而是驳回利成公司、宝源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的要求,并释明其可主张损失赔偿。
关键观点4: 损害赔偿
利成公司、宝源公司提出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的请求,但最高法院认为其对此负有过错,未予支持。
关键观点5: 连带责任
利成公司、宝源公司主张晶和公司、李炳对晶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未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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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长约25000字,转载请注明作者及出处 当事人未明确提出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是否可以依职权认定合同是否符合法定解除的条件? —— 东莞市利成电子实业有限公司、河源市源城区宝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晶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晶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李炳项目转让合同纠纷案 关 键 词: 合同解除权·法定解除·履行不能·诉讼请求·不诉不理 裁判要旨: 判断合同是否解除不能拘泥于当事人是否明确提出该项诉讼请求,而应结合案件具体情形予以判断。合同解除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享有的解除合同的权利,它是依据合同当事人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行使的形成权。在通常情况下,如果合同当事人在诉讼中未提出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诉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人民法院不应依职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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