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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私募基金管理人: 为落实《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2019版)》第二十五条“管理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协会报送私募投资基金年度报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资产配置基金的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的规定,提高私募基金运作标准化水平,推动私募行业及时、统一、规范地报送私募基金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信息,自本通知发布之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以下简称“AMBERS系统”)上线试运行私募基金年度财务监测报告模块。 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正在运作的自主发行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含FOF)、创业投资基金(含FOF)的管理人和私募资产配置基金的管理人,需按照AMBERS系统待办任务提示提交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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