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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县域政制中的基层法院》(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4年5月)自序 自从在高校担任教职以来,经常想起的问题是:正在做的研究在何种意义上可以算是法学研究?这个问题似乎并不需要追问,因为从研究议题或领域来看,考察和分析法院运行肯定属于法学的研究范畴。但是,可以进一步追问的是:这种研究中阐发的知识在何种意义上算是法学知识,进而可以成为法学院学生需要了解的知识? 一 之所以会产生这样的疑问,是因为既有的法学主流知识体系遵循司法中心主义,主要讲授司法适用意义上的知识,有的人甚至认为,只有司法适用的知识才能称为法学知识。毕竟,法学作为一门古老的学科,其历史可以追溯至古罗马时期,自产生起即与法律职业密不可分,带有鲜明的职业属性,而这种职业属性又集中地体现为对法律的解释和运用,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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