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是关于一起关于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责任险的理赔纠纷案件。某木业公司为雇员投保该险种后,雇员在工作中受伤致残。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赔付问题,保险公司和木业公司存在争议。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医疗费用、误工费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共计198108元。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案件背景
某木业公司为雇员投保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责任险,雇员在工作中受伤致残,涉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赔付问题。
关键观点2: 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与木业公司就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赔付标准存在争议,保险公司认为应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计算,而木业公司认为应按照保险条款约定的比例进行赔付。
关键观点3: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险种性质为财产保险,应适用保险合同约定,不支持保险公司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要求,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共计198108元。
关键观点4: 法律依据
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条款,包括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的定义、保险利益、责任保险的定义以及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等。
文章预览
鲁法案例【2024】750 (图源网络 侵删) 公司为雇员投保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责任险后,其雇员在工作期间受伤致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当按照责任保险比例赔付还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赔付? 案情简介 某木业公司在某保险公司为其雇佣的员工投保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责任险,该险种的残疾赔偿比例调整保险条款明确九级伤残赔付比例为20%。2021年10月18日,某木业公司雇员董某在车间工作时受伤,经鉴定,其伤情构成九级伤残。后某木业公司与董某达成赔偿协议,赔偿其各项费用共计198108元,其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600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总额800000元*九级伤残赔付比例20%)。 某木业公司将保险理赔材料交付给某保险公司后,某保险公司认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付标准应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