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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被诉侵权人伪造证据以及证人故意作出虚假陈述的行为,严重违反诚信原则,极大浪费司法资源,属于典型的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人民法院坚决依法予以惩处。” “眼科医疗设备”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司法处罚案 编号 (2022)最高法知司惩复1号 基本案情 苏州宣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系专利号为201820198110.7、名称为“用于眼科医疗设备的瞳距调节机构以及眼科医疗设备”的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在该公司诉吉林省龙某光学电子仪器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吉林省龙某光学电子仪器公司两次提出现有技术抗辩,其在第一次提出现有技术抗辩时提交的实物存在明显不合理之处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第二次提出现有技术抗辩时提交的实物底板标注出厂日期为2017年4月18日,早于该实物内部芯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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