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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审理期限怎么计算?

四川人社  · 公众号  ·  · 2024-07-22 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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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审理期限怎么计算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四十五条 仲裁庭裁决案件,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 四十五日内 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仲裁院负责人书面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 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的,仲裁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仲裁庭追加当事人或者第三人的,仲裁期限从决定追加之日起重新计算; (二)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仲裁委员会收到裁申请的时间从材料补正之日起重新计算; (三)增加、变更仲裁请求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增加、变更仲裁请求之日起重新计算; (四)仲裁申请和反申请合并处理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反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 (五)案件移送管辖的,仲裁期限从接受移送之日起重新计算; (六)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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