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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规则汇总 企业名称突出使用商标侵权(二)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款;《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1 马路边边案 一审: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知民初4号 【字号突出使用构成商标侵权】 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本案中,成都马路边公司与延吉市马路边边饭店均经营餐饮服务。尽管权利人所注册商标是由图案、文字、汉语拼音三种元素组成,被告并未完整使用该注册商标,但在被告企业成立之时,原告使用“马路边边”商标经营的麻辣烫餐饮服务已经具备了一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被告在其字号中使用“马路边边”这一案涉注册商标的主要元素,并且在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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