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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IPO奖励没了,中介收费不与结果挂钩!多地回应!

ipo观察  · 公众号  · 财经 科技自媒体  · 2024-08-19 18:06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介绍了司法部会同财政部、中国证监会起草的《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旨在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进行收费等相关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文章详细阐述了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中介机构的执业和收费基本准则、相关主体的执业规范与收付费具体要求、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等。同时,文章还介绍了各地对上市奖励政策的回应以及执行现状。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行为

《规定》明确了中介机构的执业和收费基本准则,要求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独立客观的原则,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配备符合相应资质的从业人员,建立风险控制制度等。

关键观点2: 提出相关主体的执业规范与收付费具体要求

《规定》明确了证券公司保荐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律师事务所等机构的收费禁止性行为,以及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责任等。

关键观点3: 强调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规定》明确了有关部门对违法行为的监管和处罚措施,包括依法记入诚信档案、罚款、暂停执行相关业务等。

关键观点4: 各地对上市奖励政策的回应

目前各地暂时执行原有上市奖励办法,关注国务院、财政部等相关政策生效后再做调整。部分地区正在进行检查,涉及过往政策和兑现的奖励都在检查范围。


文章预览

版权信息| 本文来自司法部网站、 第一财经、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司法部8月16日消息,为了规范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服务行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司法部会同财政部、中国证监会起草了 《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明确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规定中介机构执业和收费的基本准则,规定相关主体的执业规范与收付费具体要求,规定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等。 图片来源:司法部网站 《规定》提出, 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在合同约定之外收取其他费用或者以临时加价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通过签订补充协议或者另行约定等方式规避监管收取费用;通过入股、获取上市奖励费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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