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讲述了关于一起借款纠纷案,张某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并抵押不动产,未按约还款后银行申请强制执行,抵押物拍卖流拍后银行拒绝接受以物抵债的情况。文章重点探讨了抵押权人在这种情况下是否继续享有优先受偿权的问题,并引用了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解析。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案件背景及经过
文中描述了一起借款纠纷案,涉及张某与银行之间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以及抵押不动产的情况。张某未按约还款,银行采取法律手段追讨欠款,并涉及不动产的拍卖、变卖过程。
关键观点2: 争议焦点
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抵押物拍卖、变卖流拍后,抵押权人是否继续享有优先受偿权。文章引用了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详细解析。
关键观点3: 法律规定与解析
文章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以及《民法典》中关于担保物权的规定,对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进行了法律层面的解析。
关键观点4: 结论
文章得出结论,抵押权人拒绝接受以物抵债并不等于放弃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权是实体法规定,解决的是多个债权之间的受偿顺序问题;而拍卖、变卖、以物抵债等执行措施是程序法规定,解决的是财产处置分配的具体程序问题。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不受影响。
文章预览
新朋友点击↑↑蓝字关注我们 投稿:124421734@qq.com;法律咨询: 18710828321。 张某与某银行签订《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约定张某向某银行借款人民币35万元,为保证贷款偿还,张某以名下一处不动产作为抵押并办理了抵押权登记。抵押合同担保范围均为贷款本息及实现债权费用等。但张某并未按约还款,至2020年5月20日止,张某欠某银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3万元,利息2.4万元,罚息1600元,已构成违约。 经银行多次索要,张某拒不偿还,某银行诉至法院,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确定了还款期限、金额,抵押权人在抵押合同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还款期限到期后,张某仍未给付,某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涉案不动产在该案中为首轮查封,法院对被执行人张某的不动产进行了处置,依法经过拍卖、变卖程序后仍无人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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