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对三家医药公司涉及甲硫酸新斯的明注射液的横向垄断协议案进行处罚。案件涉及价格涨幅达11至21倍,涉及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并分割销售市场,排除、限制市场公平竞争。处理时宽严相济,对主要企业从重处罚,对主动报告重要证据的企业依法减轻处罚。此案首次对自然人追究达成垄断协议的个人责任,有利于推动行业规范发展。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三家医药公司被处罚
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对上海信谊联合医药药材有限公司、河南润弘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汇信医药有限公司因横向垄断协议案进行行政处罚。
关键观点2: 垄断行为细节
三家医药企业合谋推高甲硫酸新斯的明注射液销售价格,涨幅达11至21倍,分割国内公立医院、民营医院销售市场,排除、限制市场公平竞争。
关键观点3: 处罚细节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责令三家医药企业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合计222,997,766.22元。对达成垄断协议负有个人责任的自然人,处罚款500,000元。处理时坚持宽严相济,对主要企业从重处罚,对主动报告重要证据的企业依法减轻处罚。
关键观点4: 甲硫酸新斯的明注射液的重要性
甲硫酸新斯的明注射液是一种常用的易逆性抗胆碱酯酶药物,用于手术结束时非去极化肌肉松弛药的残留阻滞拮抗,是麻醉手术常用药物之一。该药物的价格上涨涉及到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关键观点5: 案件的影响
此案是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办的重大典型案件,彰显了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护佑民生福祉、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坚定决心。同时也是2022年《反垄断法》增加垄断协议“个人责任”条款后,首次对自然人追究达成垄断协议的个人责任,有利于压实经营者及其管理人员的反垄断合规主体责任,推动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文章预览
近日,根据市场监管总局指定管辖,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对上海信谊联合医药药材有限公司、河南润弘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汇信医药有限公司横向垄断协议案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4月30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 三家医药企业在涉案期间合谋推高甲硫酸新斯的明注射液销售价格,涨幅达11至21倍, 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分割国内公立医院、民营医院销售市场,维持各自市场份额稳定,排除、限制市场公平竞争。 依据《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上海市市场监管局责令三家医药企业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合计222,997,766.22元;对达成垄断协议负有个人责任的自然人,处罚款500,000元。该案是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回应民生关切,依法查办的又一起重大典型案件,充分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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