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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前12个月都在休病假,经济补偿基数怎么确定?(高院再审)

薪人薪事企小薪  · 公众号  · 职场  · 2024-09-26 12:12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围绕劳动合同解除的经济补偿计算基数展开讨论,主要介绍了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方式,特别是在劳动者存在病假、停工等非正常工作情形时的计算方式。通过案例解析,详细阐述了司法实践中对于该问题的两种观点,并最终通过案例二审和再审的过程,明确了应以病假之前的工资标准作为计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的标准。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经济补偿计算基数的确定

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计算基数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对于存在病假、停工等非正常工作情形的劳动者,其工资标准可能低于正常工资,因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计算方式存在争议。

关键观点2: 司法实践中的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按劳动合同解除前劳动者正常工作状态下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二种观点认为应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关键观点3: 案例分析

以苏某强与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为例,详细阐述了病假期间的工资收入不能反映正常应得工资收入,应以病假之前的工资标准作为经济补偿基数。同时,通过一、二审及高院的裁定,明确了应以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作为苏某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计算基数。


文章预览

来源:劳动法库(ID:laodongfaku) 小编按: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计算基数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如果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存在病假、停工等非正常工作情形,导致支付的工资标准低于正常工资的,如何计算前12个月平均工资? 司法实践中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 应按劳动合同解除前劳动者正常工作状态下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如浙江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十一、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包含医疗期等非正常工作期间,且在该期间内用人单位未支付正常工作工资的,经济补偿基数应如何确定?  答:《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应理解为劳动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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