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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之“主要财产”的司法认定标准

植德律师事务所  · 公众号  ·  · 2025-03-10 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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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金光辉 本文共计4200字,阅读需约10分钟 引言 自2005年公司法修订新增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至2023年公司法修订在第89条及第161条分别对有限责任公司及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作出规定,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制度为中小股东退出公司提供了多一种路径选择,在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适用情形方面,除2023年公司法修订新增的“股东压迫”外,对于何为“转让主要财产”及“主要财产”的认定标准,公司法及司法解释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导致相关当事人及法院有不同的理解和认定,某种程度上限制了该制度充分发挥作用。通过梳理相关司法案例,我们发现司法实践中法院通过个案裁判逐步形成了“量”与“质”相结合的综合认定标准,部分弥补了前述不足。本文试图结合相关案例,总结“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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