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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百吨王”超载入刑的反思 “百吨王”违法行为案例: 案例一:2024 年 11 月 9 日,张某驾驶鲁 H23F10 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在马宁线下行 617 公里 800 米处被阿克塞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该车核载 49 吨,实载 131.08 吨,超载达 100%。民警依法对张某处以 2000 元罚款,驾驶证记 6 分,并责令其卸载超载货物。 案例二:同日,杨某驾驶鲁 H60P35 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在同一地点被查。该车核载 49 吨,实载 121.88 吨,超载 100%。杨某被依法处以相同处罚,并卸载超载货物。 案例三:李某驾驶甘 C17980 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也于当日在此处被查获。其车核载 49 吨,实载 129.5 吨,超载 100%。民警对李某作出 2000 元罚款、驾驶证记 6 分处罚,且要求卸载货物。 案例四:满某驾驶甘 AA7191 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该路段被查,核载 49 吨,实载 117.66 吨,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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