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是关于王兰与公司之间关于劳动合同终止和退休年龄的纠纷案例。王兰在公司担任会计,因退休年龄问题与公司产生争议并提起诉讼。经过一系列法律程序,包括一审、二审和高院裁定,最终确定了王兰的退休年龄和劳动合同终止时间。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案件背景
王兰在公司担任会计,因退休年龄问题与公司发生争议。公司认为王兰应按50岁退休,而王兰认为自己应按55岁退休,因为她是会计,属于管理岗位。
关键观点2: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王兰应按照普通岗位退休,即50岁退休。公司不愿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王兰应当退休。同时,认定2019年2月为双方劳动关系终止时间。
关键观点3: 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王兰的实际工作内容、性质不属于管理岗位,因此应按普通岗位即50岁退休。同时,法院认定公司确定王兰为普通岗位的做法是合理的。
关键观点4: 高院裁定
高院裁定维持了二审判决的结果,并明确指出女职工退休年龄涉及岗位性质的,其是否属于管理岗位由用人单位确认。
关键观点5: 主要法律条款
涉及本案的主要法律条款包括《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
文章预览
案例编辑 | 劳动法库小编 实务文章,供朋友圈分享!欢迎投稿:szlaw@qq.com 王兰,女,出生于1968年11月22日,在天下公司担任会计。1989年曾被分配至水产供销公司工作,当时档案记载作为干部使用。 2018年12月10日, 王兰已年满50周岁 ,公司向王兰发送书面通知,要求其交接工作。2019年1月15日, 公司再次书面通知王兰,要求王兰配合办理退休手续。 此后公司停缴了王兰的社会保险。 王兰坚决不同意退休, 2019年5月7日,王兰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1.确认双方2019年2月1日至4月30日存在劳动关系;2. 公司于2019年4月30日起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3.公司向王兰支付2019年2月至2019年4月的工资8,040元。 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在公司不愿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形下,王兰应当退休 一审法院认为, 一般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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