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财政部发布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该办法明确了相关人员的资格、津贴标准、支付期限及调整机制等。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办法的主要内容
明确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可以申请领取病残津贴。津贴标准和支付期限与申请人的年龄和缴费年限相关。同时,在领取津贴期间,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关键观点2: 申请流程与资格要求
申请人需要持有地级(设区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作出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省级人社部门会建立复查鉴定制度,不符合条件者将停止发放病残津贴。
关键观点3: 资金来源与违规行为处理
病残津贴的资金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对于通过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病残津贴的行为,人社部门将责令退回,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文章预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18日发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办法明确,自2025年1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申请按月领取病残津贴。 病残津贴月标准和支付期限根据参保人员申领病残津贴时的年龄、累计缴费年限等确定。病残津贴月标准在国家统一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时同步调整。 参保人员领取病残津贴,按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领取病残津贴期间,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继续就业并按国家规定缴费的,自恢复缴费次月起,停发病残津贴。 办法要求,申请领取病残津贴人员应持有待遇领取地或最后参保地地级(设区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作出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省级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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