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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陈某在线上商城购买了价值1.5万元的牛樟芝产品,后以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商家退一赔十。此案二审审理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正式实施。近日,上海二中院依据《解释》判决驳回了陈某要求商家支付十倍赔偿金的诉请。 案情介绍 01 购买牛樟芝产品起争议 2023年6月13日,陈某在某销售公司的线上商城中购买了30盒牛樟芝产品,每盒500元,共支付货款1.5万元。后陈某以案涉产品中的配料牛樟芝为我国禁止添加的非食品原料、进口食品未检验合格等为由起诉要求销售公司退还货款并承担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 经法院审理查明,陈某购买案涉产品前,曾于2021年4月、2022年3月、2022年11月、2023年5月分别购买牛樟芝产品10瓶、8瓶、胶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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