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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有其他重大过错”的认定

无讼研究院  · 公众号  ·  · 2024-09-10 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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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婚姻观念的变化,离婚现象日益普遍,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作为一种法律救济手段,对于保护婚姻中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其中“有其他重大过错”这一项规定的增设让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突破了原有局限,扩大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为更好保障无过错方权益提供了法律支撑。 但该项的界定仍较为模糊,不同地区的法院在认定“有其他重大过错”时,可能存在标准不统一的情况。 本文将结合法院裁判案例对“有其他重大过错”认定的情形进行简要梳理。 1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婚外情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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