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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董思远,福建理工大学法学院讲师,华东政法大学博士后。 文章来源 本文原载自《民商法论丛》第77卷,为方便阅读注释从简。 摘 要: 建议对《民法典》第35条第3款中“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扩大解释为包括四层含义:被监护人能够独立表达的意愿;被协助表达的意愿;被监护人失能前表达的意愿;推知的意愿。建议将该条款中“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协助”扩张为包括“协助被监护人作出决定”这一层含义。建议将该条款中“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进行目的性扩张,使其包含“禁止监护人在协助决定时进行不当干预”这一内涵。在解释“最大程度”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时,建议贯彻“不伤害”标准,若被监护人的意愿损害国家、集体、他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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