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预览
作者 | 邓哲 机构丨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 * 本文为威科先行独家文章,未经授权请勿转载 2024年11月19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上海一中院”)公布了全国首例以所谓私募“FOF基金”刑事提供场外配资,非法经营证券融资业务的案件。这一案件的公布,使得利用FOF基金等复杂金融产品从事场外配资的新型犯罪模式浮出水面,广受市场关注。对此,笔者将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对实践中的新型场外配资行为予以梳理并分析,供各界参考。 一、场外配资及其危害 (一)场外配资的定义 谈到场外配资,需要先理解何为融资融券交易。根据证监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融资融券交易系证券信用交易,是指客户向具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证券或者借入证券卖出的行为。由于融资融券业务的本质为杠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