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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独立的法律实体,实现股东利益有赖于董事履行诚信义务、为公司的最大利益行事。董事行为为公司章程和公司法所规范,其追求的最大利益受公司宗旨约束。最大利益义务的主体是独立于股东的公司而非全体股东。公司独立于股东实体,股东利益是公司的资本基础。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忠实履行职责,遵守公司章程。在公司章程中重新纳入宗旨条款,并承认现代公司是一个实体而非合同,将有效落实董事诚信和最大利益义务(the good faith and best interests duty)。 一、公司成为独立法律实体的历史考察 现代公司法形成前,东印度公司(EIC)于1657年成为第一家实现资本与股东在法律上分离的现代性永久资本商业公司。永久资本(本文称之为“公司基金”)与公司组织形式相结合,改变了公司原有运行模式,尤其是股东与董事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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