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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图片 购买本刊 摘要: 正义理论需要超越分配正义与矫正正义的二分结构,并在一般层面上重构体系和在特别领域予以具体化或者再体系化。就法律行为领域的正义理论而言,须区分内在正义与外在正义。内在正义实现的基本路径是消极自由保护,辅助路径是积极自由保护、信赖保护、公平原则与诚信原则。以矫正正义为理论基础的原因概念无助于实现法律行为内在正义,其对法律行为效力的解释力不如意思表示理论。分配正义在法律行为制度中虽有一席之地,但可被法律行为内在正义中的积极自由保护吸收。法律行为外在正义即以安全、公共秩序、善良风俗等价值为内容的法秩序总体正义。着眼于法律行为的根本属性,内在正义优先于外在正义,所以外在正义规范载体介入法律行为时须持谦抑立场,非必要不得否定法律行为的效力。 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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