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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帅:我国动产担保混合主义设立模式的现代化面向 | 前沿

中国民商法律网  · 公众号  · 法律  · 2024-12-06 18:00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介绍了罗帅在《我国动产担保混合主义设立模式的现代化面向》一文中的主要内容,包括混合主义下动产担保的设立要件、未来动产担保的设立、新型动产担保的设立等方面。文章强调现代化的动产担保制度应兼顾债权人与担保人的利益,允许担保人以其不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所有财产设立担保并简化设立手续,同时在既有框架下认可债权人所主张的担保物权。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混合主义下动产担保的设立要点

包括设立担保的书面合同有效、有权以特定财产设立担保等

关键观点2: 未来动产担保的设立

涉及未来动产担保何时产生物权效力、未来动产担保在“公示生效主义”模式中的困境及化解等问题

关键观点3: 新型动产担保的设立

讨论新型动产担保的生存空间、寻找开放的担保物权效力认定规则等问题

关键观点4: 文章结论

现代化的动产担保制度应有效兼顾债权人与担保人的利益,允许以新型无形财产设立质押或抵押等


文章预览

中国民商法律网 本文选编自罗帅:《我国动产担保混合主义设立模式的现代化面向》,载《法学家》2024年第5期。 【作者简介】罗帅,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 全文共 3193 字,阅读时间 约 11 分钟。 现代化代表着制度的成功方向。《民法典》扩大了担保合同的范围,明确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担保功能,向担保功能主义迈步。但长期恪守物权类型法定,使其无法抛弃形式主义而完全转向功能主义或物权自由。我国动产担保混合主义设立模式能否既扩大担保财产范围,以使市场主体依其意愿充分利用现有或将有、有形或无形资产设立担保,又降低设立成本,被债权人接受尚待反思。对此,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讲师罗帅在《我国动产担保混合主义设立模式的现代化面向》一文中一般性地检视混合主义下我国动产担保的设立要件;再分别从未来动产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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